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就一定享有著作权吗?|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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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提供《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完成时间取证与著作权独占授权许可书等作为证据,具体证据内容为:
国作登字-2022-F-1010****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龙*,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蓝某,著作权人:蓝某,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2月24日,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于2022年5月19日进行权利登记。
蓝某美术作品完成时间取证,取证类型:录屏取证,取证时间2022-04-01 16:32:39——2022-04-01 16:39:22。2022年6月1日,授权人蓝某与原告签订著作权独占授权许可书,被授权人有权打击侵权行为,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警告、劝阻、取证,被授权人有权委托他人或专业律师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行为。
被告一商家在网络销售平台注册经营店铺“某优选”,所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作品相同,原告以此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作品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旨
原告提供了国作登字-2022-F-1010****号作品登记证书与作品首发证据蓝某美术作品完成时间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而经查询该作品的发表账号为某短视频平台账号V**,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账号与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蓝某之间的关系,并且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持有该作品登记证书的蓝某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因作品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版权登记机构对于申请的作品一般不予实质审查,存在申请即登记的情况,故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权和确权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该作品。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三、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但我国的著作权产生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首次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作品登记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明确著作权“自愿登记”。
登记过程中,版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关于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内容,则由申请人自行填写,不作实质审查。
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涉及著作权纠纷时仅作为“初步证据”,即一旦有其他相反证据,登记的效力可能会被推翻。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仅仅具有公示效力(申请人宣称自己是登记作品权利人),并不当然具有公信力(申请人确是登记作品权利人)。
当前,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大背景下,有些权利人打起了“权利寻租”的念头。如“商标抢注”把商标当作商机,既损害经营者正当利益,又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及市场经营环境。又如“专利流氓”“版权流氓”滥用专利权、著作权达到不正当竞争、牟取利益的目的,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阻碍企业发展和创新。在最高检第192号案例中周某以“欺骗登记”“陷阱取证”“钓鱼诉讼”等不正当手段,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产。
实务中,法院通常可以接受的证据包括能体现创作过程的证据如底稿、半成品手稿、公开发表的证据等,法院审查的手段也多种多样,如要求作者陈述创作思路、过程。
对权利人来说,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登记,避免登记日期和创作完成日期间隔太久导致创作完成时间难以证明。另外,保存好创作过程中的手稿草图、半成品等也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对于被诉侵权人来说,要仔细分析权利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内容,避免被“碰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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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