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报社转载视频,二审改判背后的维权策略|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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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7月,某知名媒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在微博上转载了很多原告的原创视频,数量近百条。原告在发现这件事后,马上与我司联系希望能及时处理这些视频。我司快速反应,采用时间戳取证将所有侵权视频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2年年初,委托代理律师提交了起诉材料,我司跟进诉讼进展,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我司联系律师继续上诉,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且充分论述了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转发行为,而非“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最终,二审胜诉,被告侵权行为得以认定。该案对客户在全国各地的维权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二、案件评析

 

 

该案被告发布侵权视频数量较大,侵权行为地并非北上广深的这样的一线城市,这些都给客户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百事通法务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考虑到本案为侵权纠纷、证据易灭失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采用时间戳取证,及时固定了证据。

 

同时在诉讼策略上,先针对其中两个侵权视频进行起诉维权,在两案拿到胜诉判决后,再针对剩下的侵权视频批量调解同步沟通视频的授权使用费,大大节省了维权成本。

 

本案之所以典型,在于其能够给我们一些思考和启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利人需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留存好“主体证据+侵权行为证据”。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个阶段,两审法院都对主体、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主体方面,一审中我方提交了职务作品声明,二审中针对视频上出现的其他公司标志,我们又相继提交了《合作协议》及《声明》,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视频系原告作品。侵权行为方面,因一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被告行为的侵权类型双方并未充分辩论。二审中,在明确该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及权利归属后,我方律师向法院播放了时间戳取证的视频,指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上面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原告提供的证据,这也说明了客户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等,发现侵权行为也应及时取证,采用公证或时间戳的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

 

(二)时间戳作为一种新型公证技术可在知产纠纷中被广泛采用。

 

截至2024年1月16日,在中国裁判网已公布的文书中搜索,含有关键词“可信时间戳”的裁判文书就已有60722份,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裁判文书就有54878份。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这一可以直接在线上操作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已在司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相比公证,时间戳具有成本低、易操作、效率高的优点,并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承认可信时间戳的证据效力。结合本案,证据为短视频,我司工作人员采用时间戳取证的方式,实现了高效率与低成本双重效果,助力客户维权成功。值得说明的是,与我司合作的平台是成立时间早、获得授权早、出具的时间戳证据经裁判文书确认过效力的时间戳取证平台,并且我司运营会结合当地司法实践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从效力、效率、成本等多方面为客户考量。

 

(三)采用多元化的手段化解纠纷实现双方共赢。

 

本案同一被告,相似侵权行为有很多,若全部采用诉讼手段维权,成本较高。因此先针对被告的两个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在前两个案件侵权事实、赔偿额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我司再一鼓作气和对方沟通其他侵权行为的和解事宜及视频授权使用费,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还促成了双方的合作,可谓一举两得。

 

 

 

声明:本案例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案例中适用的法律为案件审理时的法律法规。任何仅依照本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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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