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案例,4个知识产权保护启发|百事通426特辑

今天是4月26日,又是一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周的活动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速推进,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连续5年保持增长,且首次超过50%;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在持续加强,各地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支持全面创新。

 

从宏观上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科技创新发展,是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从企业自身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呵护自身的创新力与品牌力。

 

百事通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从线索监测、调查取证/电子固证、投诉、商务谈判和诉讼维权运营等全流程维权解决方案。

 

本文分享4起由百事通参与运营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这其中有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有知名消费品牌的从线下到线上的商标维权案例、有通过谈判实现多方共赢,还有通过和解协议化解屡禁不止的重复侵权行为,希望给能给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启示。

 

 

1、拯救小猪佩奇   

 

 

 
 

案情简介

2018年,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上。被告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运营的共享汽车上,且在其微博和微信上同步进行相关宣传,在宣传中使用了含有小猪佩奇形象的共享汽车照片和《小猪佩奇》动画片中相关画面。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小猪佩奇形象享有的复制权,以及小猪佩奇等4个动画形象、《小猪佩奇》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启示

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构成侵权。可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费,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以发挥损害赔偿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该案由百事通代理运营,并入选2019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

 

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过程当中,当时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未成立,但预计会在半个月后正式接收案件,考虑到新成立法院立案较快,便于快速推动案件进展,因此建议客户等一段时间后将案件立在北互。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百事通团队综合网络报道情况,准确评估案件诉讼价值并及时全面固证,同时综合考虑管辖法院选择、诉讼策略制定,克服了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例如:“小猪佩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小猪佩奇”市场价值直接证据缺乏;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获利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支持高判赔额等。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诉讼50万元。

 

 

2、多个心眼,斩断侵权链条

 

 

 
 

案情简介

山寨冒牌门店在蚕食正品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对正品品牌造成巨大伤害,当消费者分不清李逵和李鬼,被假冒品欺骗多了,就会无情离开,因此而遭重挫的商业案例并不少见。

 

“茶红是非多”,2018年起,百事通受喜茶品牌权利人委托,开启“喜茶”品牌的护航之路。在一起案例中,某线下门店的店招、墙饰、茶杯等均使用“喜茶”相关标识,侵权事实明显,百事通团队及时固证后通过工商投诉,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

 

但不止于此,通过该门店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与某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顺藤摸瓜,百事通团队发现该某美公司在官网、公众号等多渠道使用“喜茶”相关标识,诱骗他人加盟,侵权性质恶劣。

 

最终,该案中,百事通团队通过有策略地选定权利基础、及时搜集固定品牌知名度及对方侵权证据后,帮助“喜茶”品牌销毁某美公司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并赔偿70万元,前述线下门店经营者赔偿6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修正实施后,广州白云法院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

 

企业在商标维权时,要多个心眼,捕捉某一侵权行为背后是否有更大的侵权链条,在维权过程中需对该链条中各个环节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权影响范围等问题加以具体判断。

 

 

3、知产维权≠诉讼到底

 

 

 
 

案情简介

原告发现某热门影视剧片头中的经典画面与自己的摄影作品背景、取景角度、取景元素等均高度一致,该热门影视剧受到广泛关注,知名度较高,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制片方、发行方、广播方等均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版权费用。

 

热门影视剧IP侵权,通常影视作品制作方、发行方、广播方等均需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对影视作品制作方、发行方、播放平台提起共同侵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后通过多方斡旋,二审期间,原告、被告最终以高于一审判赔金额的方式达成了和解,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一审判赔认定清楚的情况下,基本打消了被告方对原告权属的质疑,因此在二审期间,原告作为权利方的核心诉求是,为其原创作品实现较高的版权收益;影视作品制作方在创作热门剧时必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IP侵权审核上,尽可能不让自己陷入版权侵权的舆论中。

 

那么,在一审认定权属不存在版权争议的情况下,影视作品制作方一次性买断争议版权的使用权,是一个实现判赔金额突破的新思路。

 

知产维权≠诉讼到底。关键要结合权利人的维权目的综合判断,有时候通过调解、谈判等手段,权利人能更好获得相应权益,也能更好实现多方共赢。

 

 

4、一纸协议搞定重复侵权

 

 

 
 

案情简介

受国内某知名数码品牌委托,通过全网监测,百事通发现深圳A公司在其设立的网店中,存在大量销售假冒客户商标商品的行为,立即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采买公证,并联系所在地律师快速立案。

 

后经法院联调,达成和解,约定:“如发现被告出现重复侵权行为时,将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本案至此诉前阶段顺利完结。

 

但,不久后经调查发现,A公司另设网店,继续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遂就其重复侵权行为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出现重复侵权行为时,应支付 50 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约定合法有效,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启示

本案属于商标权重复侵权场景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经常遭遇的“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但侵权方所付代价较低”的现状下,本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启示在于指导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他不同侵权场景中签署相关协议时,需要重点关注重复侵权可能性并尽量在协议中明确惩罚性赔偿条款,以此达到有效约束侵权方的目的。

 

 

 

 

 

创新,是一场勇敢者的游戏。

 

在文艺领域,推陈出新,新的表达和思想得以涌现;在科技领域,打破常规,推动技术和应用的界限不断扩宽;在商业领域,重新定义,引领市场趋势和消费行为的转变。

 

创新无界,保护有道。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保障机制,让智慧的光芒可以持续发挥其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呵护创新的无限力量,照亮勇敢者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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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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