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奇”再次入选2019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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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法“代理的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入选2019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
“得法“在该案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的维权服务:
1.准确评估案件诉讼价值,建议提起诉讼
客户在2018年5月份发现途歌的网上线索,并交由我方评估诉讼价值,我方在综合查询所有网络报道、公众号推文后,确定此次活动的侵权范围较大,因此建议客户立刻准备诉讼,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固证。并代表客户向途歌公司发送律师函,对方不同意和解,立即启动诉讼。
2.管辖法院选择:
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过程当中,当时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未成立,但预计会在半个月后正式接收案件,考虑到新成立法院立案较快,便于快速推动案件进展,因此建议客户等一段时间后将案件立在北互。2018年8月15日立案成功。
3.案件审理过程:
本案经过2018年12月、2019年8月四次庭审,2019年8月16日结案。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克服了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例如:“小猪佩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小猪佩奇”市场价值直接证据缺乏;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获利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支持高判赔额等。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诉讼50万元。
“得法”自2019年起服务于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代理著名卡通形象”小猪佩奇“的侵权维权案件。2019年全年通过线上检测,线下取证,整合各类资源在全国40+城市总共处理小猪佩奇侵权案件350+件,平均结案周期5个月,累计回款600万。
案情回顾
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构成侵权。可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费,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以发挥损害赔偿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基本案情
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片尾署名显示原告是该动画片制片人。美国版权局出具的登记证书显示,原告为《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作者,该作品首次出版国家为英国。该动画片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在2018年(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上,被告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运营的共享汽车上,且在其微博和微信上同步进行相关宣传,在宣传中使用了含有小猪佩奇形象的共享汽车照片和《小猪佩奇》动画片中相关画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小猪佩奇形象享有的复制权,以及小猪佩奇等4个动画形象、《小猪佩奇》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要点
一、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的法律适用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确保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确定性,应当明确,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涉案作品的作品起源国即首次出版国家为英国,故该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英国法律调整。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并不通过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其使用性质为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从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予以考量。被告若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在双方磋商过程中,均会考虑作品的知名度、盈利能力,以及被告的使用方式、期限、范围等因素,以确定许可费金额。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本案中,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因此,本案可通过在原被告双方间虚拟交易而计算出正常的许可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是目前“小猪佩奇”在中国启动的版权维权案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最高判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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