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后,如何救济?|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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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承租人(被告)与某某租赁公司(出租人/原告)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和《车辆抵押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先将其购买的车架号为LF**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之后承租人再从出租人处将该车辆回租,双方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后承租人用车架号LF**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抵押登记。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多次逾期还款,某某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便将出租车辆收回。
后某某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确认车辆所有权归某某租赁公司,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约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形后,出租人在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处分车辆,即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收回并无需评估出售车辆,并将出售款项抵偿承租人应付款项。同时,所得款项如不足清偿承租人应付款项时,承租人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补足。
因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原告于2020年3月授权第三方收回车辆,次月委托北京某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以收回车辆的实际行动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并行使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利,我院予以认可;另主张以全部未付租金与逾期利息之和减去车辆评估值的经济损失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确认其为车架号LF**的车辆所有权人,并将车辆过户登记至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办理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因并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三、案例评析
本案在参考当地法院对于同类型收车的融资租赁判例后认为:客户常规的诉讼方案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经反复沟通确认后,百事通建议采取合同解除的诉讼策略。
本案较以往的融资租赁同类型案件而言,主要有两点突破:
其一,在判项中突破了相对性,支持将车辆过户到非合同主体的分公司名下。这主要是由于客户公司注册地车辆登记政策的限制,导致前期类似判决无法顺利过户,影响客户车辆处置进度。本次的诉请方式将车辆所有权和车辆的转移登记分别处理,打破之前的常规思路,帮助客户完成对车辆处置的预期。
其二,融资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常常为保证自己的款项回收,经常采用收车方式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在借鉴了以往运营同类型客户收车案件的判例后,我们沟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引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最终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也对今后融租租赁收车案件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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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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