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利率约定不明应如何认定?|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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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借款人(被告)与某某汽车金融公司(原告)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及配套抵押合同,后因被告逾期还款,某某金融公司就该合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二、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原告放款完毕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仅偿还n期后就再未向原告偿还,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全部到期,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且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汽车贷款合同》中对借款利率约定了数额,根据合同上下文可以确定为年利率,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供湘***号车辆为该笔贷款做了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案例评析
本案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主要在于《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没有明确是年利率还是贷款期间利率,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具体贷款利率的确定对借款人(被告)相关权利具有重要影响。
某某汽车金融公司(原告)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前提下,百事通公司运营与客户详细沟通后根据上下文内容梳理出:
在《汽车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100,000元,利率14%,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每期归还本息金额为3,417.8元。
上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与每期归还本息金额按照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得出的年利率就是14%,这与合同约定利率相符。同时,从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后还款8期的行为也可认定被告认可了该事实。综上表述,法官最终认可我方观点,支持我方诉请。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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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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