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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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某旅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授予向B公司加盟店特许经营权,B公司支付相关特许经营费用,费用包括加盟费、持续加盟费、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借店经理费等。同时合同约定如B公司:“逾期支付合同项下任何款项,需按每天逾期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持续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持续加盟费用、中央订房系统渠道销售费、外借店经理费、会员积分费,并产生相应违约金。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违约金等费用均无果,故依法对B公司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二、裁判要旨

 

 

上海仲裁委认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旅馆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授予B公司加盟特许经营权,B公司应当支付相关特许经营费。故裁决支持A公司仲裁请求。

 

 

 

三、案例评析

 

 

本案在备诉阶段,由于当事人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案件管辖地作了明确的约定,即由上海仲裁委管辖,故该案件管辖地锁定在上海仲裁委。

 

案件仲裁审理过程中,运营和代理律师审核材料,在对整个案件基本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分析后,得出初步意见:该案的切入点应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相关内容是否合法有效?B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相关凭证?

 

双方签署的《旅馆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特许经营合同符合基本特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应违约行为?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通过其他相关司法判例,是否能提供同类判例提供仲裁委参考?便于案件裁决。

 

 

 

四、案例延伸

 

 

本案系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那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1、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看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作为判断标准。

 

实践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的名称并不统一,经常被称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销售合作协议等。

 

但当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而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属的合同类型不一致时,由于后者是当事人对具体事项的约定,其效力应当高于合同名称的概括约定,应当以合同具体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并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而不能仅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类型。

 

故当合同名称未使用特许经营合同字样,但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时,仍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反之,虽然合同名称为特许经营合同,但其内容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应当以其内容确定合同性质。

 

2)合同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应当结合该变更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3)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合同中有类似“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约定时,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合同性质。

 

 >>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声明:本案例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案例中适用的法律为案件审理时的法律法规。任何仅依照本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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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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