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不续保,保险人不担责|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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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投保人吴某强在A保险经纪公司为被保险人吴某少购买了B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2022年9月25日,被保险人吴某少因支气管肺炎入院治疗,住院7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金额为4221.87元。故原告吴某强要求被告B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要求被告A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吴某强是否成功续保;续保及宽限期的含义;事故是否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吴某强通过被告A保险经纪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与被告B保险公司签订的被保险人吴某少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为2021年09月03日00:00:00至2022年09月03日00:00:00。在上述保险合同到期后,宽限期届满前,原告吴某强一直未续保,故本案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2020版)到期后已经失效。之后,原告吴某强亦未再重新投保,故其与被告B保险公司之间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之子吴某少在2022年9月25日至10月2日期间住院不处于上述涉案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故原告吴某强请求被告B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委托百事通后,我方阅卷后发现本案保单的保险期限是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而被保人住院治疗时间是在2022年9月25日,已超过保险期限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在诉请中提出保险等待期为九十日,续保的宽限期有三十日。查询保单及条款后发现,原告所述等待期为首次投保且只有60日,而续保是指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成功。与客户沟通后得知,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续保,故本案主要以超保险期限拒赔答辩。我方建议和另一被告平台共同抗辩。此外,本案还涉及保单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问题,也应该按照保单约定的计算。因涉及拒赔,所以庭前告知客户调取投保单、投保视频等材料,并及时反馈给律师。律师开庭时向法院解释了宽限期及续保的含义,另一被告提供了短信通知等材料,证明原告在知晓保单过期限的情况下未及时续保。最终,法院认可我方答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首先,核实保险责任问题是处理保险应诉案件的大前提,本案就是典型的过了保险期限,从而又涉及到续保和宽限期的问题,条款有明确约定续保的含义和宽限期限,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提出过续保申请,有利于我方应诉。

 

其次,本案有投保回溯视频,但是投保人投保时只看了责任免除和保险责任,没有打开保险条款,而这属于权利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最后,本案也提醒了保险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仔细查阅保险合同约定及条款,若收到续保等相关短信应当及时查阅,若需要继续投保则及时回复,或者及时投保其他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声明:本案例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案例中适用的法律为案件审理时的法律法规。任何仅依照本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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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