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注“xx同款”易引起混淆,这属于商标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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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大艺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综合类工具生产企业,也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成品制造及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旗下“大艺”品牌在国内五金工具行业享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2021年11月1日大艺公司享有的“大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同类别产品,并在多个商品链接及商品图片介绍中突出标注“大艺款”“通用大艺”“大艺同款”“大艺款锂电池”等字样,销售总金额100余万元,但其售卖的产品并非大艺公司生产制造,且大艺公司也未将所属商标授权给被告使用。大艺公司以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大艺”商标进行宣传、销售商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对“大艺”商标的使用方式不符合正当使用情形的要求。
对他人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为了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描述性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原告的“大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并不代表“大艺”或“大艺款”“大艺通用款”此种表述已成为行业内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型号等。
第二种情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他人商品或服务配套,或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的真实信息的指示性使用行为。被告店铺的多条侵权链接中并未明确标注自己的锂电池品牌名称,或注明其产品仅是适配于大艺品牌而非正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商品链接、商品宣传图片、商品展览详情中使用“大艺”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行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的“大艺”文字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案涉商标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案涉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案例评析
如何判断是否正当性使用他人商标,从而避免侵权风险?
1、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攀附的故意。
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对商品的特点、用途或者来源进行真实的、必要的描述需要,而非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知名度的不正当目的。使用知名品牌描述某个商品特征,首先应当注意避让,而不是意图攀附、搭便车,添加“款”“通用”等文字企图使其行为变得正当合理。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同时也可能贬损了知名品牌的商标商誉。
2、行为客观上是否容易产生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结果。
包括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以及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关系的误认。商标侵权表现中,使用近似商标后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也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这里的混淆、误认,既包括已经发生的情形,也包括存在较大的混淆可能性情形。
在商品介绍中使用“某款、某同款、某通用款”字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越界使用极大可能会造成侵权,受到法律制裁。各行业商家应秉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通过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是百事通参与运营的大艺商标系列案件之一。这类纠纷中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如销售金额、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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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作者:徐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