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境外电话失联不足以成为平台担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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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杨某在电商平台中的某家店铺购买了一件“某品牌春秋季男士中长款休闲外套韩版潮流工装夹克潮牌男装风衣”的衣服送给家人,杨某收到货后,发现衣服上没有该品牌标签,便以被欺诈为由联系商家,商家说是自主产品,不支持赔偿,只同意退货;杨某向平台反映情况并申请披露商家信息,后根据平台披露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已注销。遂杨某起诉称,该商家出售以假充真、缺失标签衣服的行为属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44条第55条之规定,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杨某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杨某认为商家和平台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商家出售给杨某的服装在其店铺宣传为该品牌,但杨某收到的实物却未显示品牌标签,明显不符合店铺宣传的商品质量情况,且存在欺诈行为;平台在杨某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后,提供了店铺经营主体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的注册信息,并告知杨某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且平台披露信息前店铺经营主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此外,在店铺经营主体注销后,平台又在诉讼中提供了该主体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故应视为平台依法披露了商家信息,履行了法定义务,而电话只是联系方式之一,且店铺经营主体注销行为发生在平台披露信息之后,所以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处于失联状态,平台是否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商家注册时的境外电话失联能否认定平台未提供商家有效联系方式。

 

在法院已经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无法提供,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平台已经向杨某披露商家经营主体的实际注册信息,其中包括电话、地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因为平台上存在海量店铺,平台无法实时监控或确认商家提供的电话一直处于可联状态,杨某在商家电话失联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店铺经营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此平台已经满足了对杨某披露卖家有效信息的法定义务,且店铺经营主体的注销行为在平台披露信息之后,应当将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注销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视为有效联系方式。

 

同时平台在该店铺主体注销后向法院提供了店铺相关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平台现阶段已穷尽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商家的有效信息来保障其权益,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明知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平台不能保证商家注册信息中的境外电话是可联状态,在平台能够提供其他足以被认定为商家有效信息的前提下,依法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声明:本案例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案例中适用的法律为案件审理时的法律法规。任何仅依照本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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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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