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健身房侵权,如何发现并处理?|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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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与广大法律同行分享得法案例,为企业在相似法律问题的解决中提供灵感。

 

 

 

一、案情简介

 

 

2022年,百事通在为A运动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进行日常监测中发现上海B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健身房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同时被告在线上“大众点评”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更是以原告品牌的名义进行宣传与经营,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2022年10月,对被告线下门店进行证据保全,针对被告门店的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处采用时间戳方式固证,并在店内进行消费,以获取被告开具的发票,同时针对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页面、主体登记信息、评论等内容进行固证,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完成起诉材料后,我司跟进诉讼进展,该案最终以8万元的金额调解结案。

 

 

 

二、案件评析

 

 

该案原告的涉案商标“keep”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在健身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更是线上健身领域的头部品牌,但同时“keep”有“保持”、“继续”等日常用语的含义,在诉讼中被告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在前期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分析及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体现被告对此商标的使用方式,以证明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获得市场优势和牟利的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

 

在取证方面,除了被告经营的门店,一般来说这种健身房都会在“大众点评”、“美团网”上开设店铺,推广宣传,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使用到原告的商标,同时在这类网站中会公式登记主体,以便我们确定具体的被告。

 

对于线下门店侵权的发现工作,传统还是以人工走访的方式进行。但如今在线地图平台信息愈加丰富,各类商家也会在各种线上点评平台中开设店铺。因此我司可以利用上述平台针对客户的品牌、商标进行监测,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白名单信息进行过滤,以便找出侵权线索,大大降低线下侵权线索的发现成本。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声明:本案例仅供交流参考,不代表上海百事通法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案例中适用的法律为案件审理时的法律法规。任何仅依照本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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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作者:林晓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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