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无责方适用无责赔付吗?|得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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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5日,张三驾驶冀FQ**/冀F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向左变更车道准备左转弯时,与李四驾驶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陕KG**/辽D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李四所驾车辆驶入反方向车道,先后与刘五驾驶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陕K7**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王二驾驶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晋H6**/冀F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马六驾驶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晋HY**/黑A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躲避马六所驾车辆时两车相撞,后又撞在道路右侧波形护栏上。造成李四、王二受伤,五辆机动车及波形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二、马六、刘五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原告王二被送往市医院急救,后起诉张三驾驶的车辆所有人张小三、甲保险公司、李四、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无责车辆方的承保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诉请的损失应当由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险第三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小三、李四按责任比例赔偿。

 

丁保险公司承保的刘五驾驶的陕K7**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原告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碰撞,与原告的损失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丁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为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委托百事通后,百事通通过智能平台匹配当地具有丰富道交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和内部运营一起探讨案件基本情况,确定案件处理思路,最终确定出完整的答辩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我方主张的无责车辆方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无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学理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应当具备事实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纵观世界各国有关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模式大体上可以区分为责任保险模式和基本保障模式两种。

 

第一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侵权责任为基础,强调交强险的本质是责任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更为强调交强险分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功能。

 

第二种方式原则上在交强险限额内使侵权责任与交强险相互“脱钩”,只要发生损害,保险人即需根据规定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国现阶段更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主要采纳的是基本保障模式。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因果关系都是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没有因果关系,而让人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想象的。

 

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因此,无论交强险赔偿责任采取的是责任保险模式还是基本保障模式,交强险赔偿责任在法学理论中本质都属于法律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等规定内容,保险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也必须具备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条件,这不仅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也是避免过分扩大交强险赔偿范围,明确交强险基本保障的功能定位,理顺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必然选择。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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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事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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